一、危房范围界定:
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等级的,或经街道(乡镇)勘定认定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独立合法住房。危房范围界定通常以独立单体为准,不同及相同权属下的连体住房(同墙共壁)的危房界定范围,以街道(乡镇)勘定认定以及房屋隐患排查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准。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自有住房危房的权属、坐落、面积、年限等情况,提供相应的鉴定(勘定、认定)报告以及必要的影像资料。在申请审核中,受理(审核)单位依据申请人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街道(乡镇)勘定认定意见,并经街道(乡镇)调查初审后作出审核意见。
二、面积认定:
申请人为危房户的,在申请审核中该房屋建筑面积按0认定,申请人及所有成员名下其他住宅房产应计入面积。
三、优先条件:
申请人为危房户的,且与所有成员在我市范围均无其他住房的,经审核通过进入轮候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单列配租。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保尽保”家庭的,轮候期内予以发放租赁补贴。
四、政策统筹:
要结合城市(农村)危房排查整治工作,做好基本住房保障与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住房改善的统筹和对接,避免出现住房困难危房户的保障政策交叉或缺位。对于危房户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的,不得重复享受征迁过渡、租赁补贴、农村宅基地建设等住房改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