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概述
🔈公共租赁住房定义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11〕76号)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条件等规定,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通过后可以获得什么
实物配租。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向保障对象提供公租房、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公租房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即可享受廉租住房差异化租金标准。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无房分配的轮候对象,可按租赁补贴过渡。
相关政策
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包括:
(一)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此类对象均按户籍地申请;
(二)稳定就业无住房务工人员,各县区主要面向非本辖区户籍在区稳定就业的人员,优先保障从事城市运行一线、园区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在莆无住房职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应满足:
1、申请人本人具有我市户籍,并在本区生活居住满 2年以上。
2、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范围内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单身人士(含离婚、丧偶人员)本人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3、申请人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不超过18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其中:低保、低收入条件限值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9万元,低保家庭具备申请人或其共同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特困供养保障对象。
(二)稳定就业无住房务工人员应满足:
1、申请人本人在申请地辖区具备稳定就业条件;
2、申请人家庭在申请地辖区范围内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家庭住房不在同一辖区,且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辖区内无自有住房、长期居住在单位所在地辖区的(申请人工作单位和申请人家庭住房均在中心城区的除外),视同为在本市无住房;
3、申请人为2人户以上(含)家庭的,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8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7万元,且个人总资产不超过14万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市工作的省级以上(含)劳模、道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 家庭:指申请人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员的集合。未婚人士或独自在我市稳定工作的非莆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单身人士认定。
● 人均住房面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住宅房产(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以所有人或共有人名义拥有的住宅房产)的人均面积。
● 家庭年总收入:指申请人家庭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净收入。
● 家庭总资产: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除计入人均住房外的非住宅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
● 中心城区:指荔城区镇海街道、拱辰街道,城厢区凤凰山街道、龙桥街道、霞林街道。
● 稳定工作:指在申请地辖区连续稳定就业,且能够提供同期缴纳社保或公积金证明,主要包括2种情形: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2、在申请地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居民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各县区根据市准入标准规定细化制定准入标准条件:
申请程序
根据福建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莆田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六项措施,公租房申请实行常态化网上申请
公租房APP申请指南:具体详见《公租房APP网上申请操作指引》
通过“省网办大厅”申请指南:具体详见《“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公租房操作指引》
👉【下载安装】
已安装过的建议更新至最新版本。建议在官方应用市场下载,扫码下载安装“公租房APP”。
👉【注册登录】
打开“公租房”APP,点击左上角定位到“莆田市”(需开启手机定位权限),点击右下角“我的”页面进行登录,未注册过的请在“个人用户”--“我要注册”根据提示注册,绑定手机号码;已绑定过手机的账户过的建议在登录页面使用“短信验证码”方式直接登录。
注意:注册登录后必须在“我的”个人资料页面中实名认证!否则无法申请!
👉【在线填报】
上述5个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确认相应信息即提交申请。这里有几个注意事项:
一、所有上传材料均需实体拍照(截图),每项所需材料均有提示或范例,请在提示中参考样本;也可以以上二维码中另行下载。
二、若已成功提交,您可在公租房申请入口首页“进度查询”中查看申请件办理情况。
申请材料
公租房网上申请材料在APP申请过程,根据操作步骤提示,提供必要的材料要件。
👉《公租房申请表》立即下载
👉《承诺授权委托书》立即下载
👉 个人收入证明或声明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劳务派遣等固定工作的提供就业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个人收入情况证明;(查看示范)
2.个体户、灵活就业、失业、待业人员提供(收入)上年度收入状况声明承诺书V1.1;(查看示范)
3.低保对象、未满18周岁成员、年满60周岁成员无需提供。
👉 个人所得税截图
1、 申请人及成员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查询截图;
2、低保对象、未满18周岁成员、年满60周岁成员无需提供;
3、手机使用不方便的可以到当地税务办事大厅自助机办理“纳税记录开具证明”。
👉 婚姻情况材料
1.未婚需上传未婚状况声明承诺书,(查看示范)未满法定婚龄无需提供(男22岁、女20岁);
2.已婚需上传《结婚证》;
3.离婚需上传《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丧偶的需上传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旧户口簿中有体现死亡情况的就无需再提供;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认的1994年前的事实婚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出具的婚姻情况说明。
👉 住房情况材料
1.自有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备案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农村宅基证明、其他;
2.非自有住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借住)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他人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凭证,借住单位宿舍或其他房屋的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借住他人私房无法提供任何租赁协议或凭证的,需拍照现居住门牌、内景照片等。
👉 资产情况材料
1.拥有商铺等非住宅房产的,须提供非住宅房产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非住宅房产权属证、购买合同或发票;
2.拥有工商注册的,须提供工商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营业执照、清税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截图(查看示范);
3.拥有机动车的,须提供机动车价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要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和购车发票,无法提供购车发票的需提供车损险或购置税发票等其他价值证明;
4.拥有有价证券、财产保险购买合同的,须提供价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所持有证券当日市值、份额收益截图,购买财产保险的提供财产保险购买合同(拍照或电子合同文件)。
👉 户籍信息材料
1.户口簿:需提供户主页、成员所在页,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均需要提供
2.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需上传;在莆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人员提供户口本所在页或出生证。
相关所需上传材料已在APP申请交互中根据申请人申报状况给出提示,具体详见《莆田申请材料说明V1.2》
配租管理
🔈 配租标准
《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11〕7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应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原则上,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70方米以内的住房。
在周转房源数量低于10%时,各县区根据存量房源(含常态化腾退的零星房源)、申请人意愿实际情况组织配租。
🔈 配租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文本执行《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 配租程序
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建立公租房“常态受理、批次配租”机制,结合轮候对象、房源存量情况通常按季度组织配租,优化轮候待配制度,单列优先群体,缩短待配时间。单个公租房项目超过10%的房源空置1年以上的,轮候分配周期间隔不超过3个月。
🔈 优先单列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分散供养、优抚、孤老病残(60周岁以上)、无住房危房户、英模劳模、复转军人、引进人才等。
租后管理及违规处理
🔈 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保障部门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必须腾退的情形
第四十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腾退对象确认,包括资格复核不通过、入户走访发现违规2种情形:
1、保障对象资格复核不通过。应按照表1内容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实物配租资格进行审核。资格条件复核实行年审和定期轮查相结合制度,应采取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线上数据共享、比对核查和线下调查走访佐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纳入腾退对象标准 |
人员信息 | 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户籍变动、申请人常住地、行为能力等 | 保障对象因婚姻状况变更、服兵役退出、人员死亡、户籍迁移等情况导致家 庭人员、户籍、常住地、行为能力等发生变更,为主动申报的,且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 |
住房信息 | 不动产登记(含转移登记) 、期房网签合同备 案、国有公房承租、农村宅基地审批、房屋(土地)征收等 | 保障对象有不动产登记(含转移登记) 、期房网签合同备案等 住房变化, 或享受国有公房承租、农村宅基地审批、房屋(土地)征收等住房安置政策的,或因家庭成员比变动造成人均住房面积超标的。 |
财产收入信息 | 低保、低保边缘、分散供应等认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总资产、存款、企业投资额、车辆登记、公积金、社保缴存等 | 保障对象已取消低保、低保边缘、分散供养认定, 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社保缴纳、企业投资额、车辆价值、公积金缴存等超过规定标准的。 |
其他 | 公租房准入标准规定的稳定就业条件等 | 保障对象不具备稳定就业条件规定的就业情况以及有效住房公积金、社保缴交时长的;隐瞒上述家庭人员、住房、财产收入等信息的。 |
2、保障对象入户走访发现违规情形。应按照表2内容对保障对象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纳入清退对象标准 |
入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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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入户走访核查、核验承租人入住情况,或通过小区人脸安防、公租房水、电、气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拒不整改的。 | ||
承租人家庭实际经济状况与申报情况明显不符,经复核不再符合准入资格条件、经查清未如实申报、或承租人拒绝配合资格复核的。 | ||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条款、义务的,经催告仍拒不履行的。 |
🔈 腾退方式
1、差异化租金调节。
对于不再符合低保、低收入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按照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实行差异化租金;对于因资格条件审核不通过的,应按照规范退出管理分类分级管理予以过渡:
项目 | 对象类别 | 经济状况认定条件 |
差异化租 金 |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家庭总资产低于9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
差异化租 金 |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 | 家庭年总收入低于18万元、家庭总资产低于36万元。单人家庭的,个人年总收入低于7万元、总资产低于14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
市场化租 金(过渡) | 资产收入超标住房困难家庭 | 家庭(个人)年总收入或总资产超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人均住房面积等于0。 |
市场化租 金(过渡) | 特殊困难家庭 | 民政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优抚等特殊困难家庭;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未交房无经济能力在市场承租住房、被征迁未回迁(货币化安置除外),且在我市无其他住房。 |
…… | 其他 | 县区、管委会规定的对象类型边缘情形等。 |
2、腾退房源。
对保障对象均死亡或拥有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公租房的,开展公租房腾退工作。
🔈 规范退出管理
1、并轨衔接和续签管理。
原廉租房资格保障家庭经复核认定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可按公租房保障标准续签合同,优先配租原承租房屋。除死亡、服兵役外,公租房保障家庭在一个合同周期内的年审复核原则上不予减员,公租房主申请人在租赁期间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服兵役的,由其共同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该共同申请人重新签订配租合同,优先配租原承租房屋。除此以外,公租房保障家庭成员因婚姻、就业状况等发生变动需减员的,应当退出重新申请。
2、搬迁期和过渡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搬迁期。经复核公租房保障家庭住房、收入或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承租人申请安排不超过30天的搬迁期,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
(2)搬迁期满的过渡情形。承租人因收入或资产超标不符合条件、确无其他住房的,搬迁期满距合同期止之日30天及以上的,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给予过渡,过渡期限自搬迁期满之日计,最长不超过60天和合同终止期限;搬迁期满距合同期止之日不足30天的,搬迁期满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并腾退。承租人因购买、继承、过户等房产转移住房超标不符合条件的,搬迁期满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并腾退。
(3)特殊困难人文关怀情形。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优抚等特殊困难家庭,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未交房无经济能力在市场承租住房、被征迁未回迁(货币化安置除外),且在我市确无其他住房的,可另行订立合同,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承租期限最长不超过通知交房(回迁)之日起90天,承租期间不得享受征迁过渡房或过渡费、租赁补贴等措施。
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方式
1、资格复核。
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自通过之日起算,与合同期限无关),建立每年资格复核机制,承租人每年12月底前及合同到期前 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年度复核申请,配合入户调查并进行年度资格复核,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提交年度复核的,视同为放弃,承租人应退出。
2、走访筛查。
住房保障部门(委托运营管理单位)每年至少开展2次的全覆盖入户走访排查,通过入户走访核查、核验承租人入住情况,或通过小区人脸安防、公租房水、电、气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