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莆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六项措施的通知》(莆保障房[2023]2号)和涵江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为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和管理水平,自2023年6月16日起,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
一、面向对象及条件
(一)涵江区户籍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保廉租户)
1.户籍条件:申请人本人具有涵江区户籍,并在本区生活居住满 2年以上。
2.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在涵江区范围内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3.收入资产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9万元。
4.低保条件:申请人或其共同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特困供养保障对象。
5.申请家庭未拥有商铺、办公、车库等其他非住宅房产的,未购置价格超过 8万元 (含税)的机动车辆。
(二)涵江区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廉租户)
1.户籍条件:申请人本人具有涵江区户籍,并在本区生活居住满 2年以上。
2.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在涵江区范围内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3.收入资产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3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9万元。
4.申请家庭未拥有商铺、办公、车库等其他非住宅房产的,未购置价格超过 8万元 (含税)的机动车辆。
(三)涵江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公租户)
1.户籍条件:申请人本人具有涵江区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涵江区常住或就业。
2.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在涵江区范围内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申请人家庭成员未在我市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3.收入资产条件:申请人为2人户以上(含)家庭的,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8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7万元,且个人总资产不超过14万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含)劳模、道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四)非涵户籍在涵稳定就业人员(跨区就业公租户)
1.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在涵江区范围内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申请人家庭成员未在我市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性住房政策及未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房产转移行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补偿措施。
2.收入资产条件:申请人为2人户以上(含)家庭的,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8万元,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6万元;申请人为单身人士的,个人年收入不超过7万元,且个人总资产不超过14万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含)劳模、道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3.稳定就业条件:指在申请地辖区连续稳定就业,且能够提供同期缴纳社保或公积金证明,申请人本人应具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申请人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城镇职工社保或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本人在申请地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城镇居民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请方式
申请对象使用“公租房”APP进行网上申请。
三、优先对象
对符合第一点第(一)类“涵江区户籍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低保廉租对象,经网上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优先纳入当年度实物配租对象。
四、轮候和分配规则
除优先对象外的其他对象,均采取批次抽签分配方式。经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纳入涵江区公租房、廉租房待分配名单,原则上资格有效期为自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除优先对象外,资格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申请则自动取消资格。具体在本区房源分配批次方案中另行制定。